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

運動休閒廣場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租借說明
  • 發佈日期:2020-12-10
  • 發佈單位:金山區公所
  • 類  別:運動休閒廣場
  • 詳細內容:
  • 新北市金山區運動休閒廣場使用須知
    1. 依據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第12條第8款及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2.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新北市金山區運動休閒廣場(以下簡稱本場館)設置、使用及管理,以推廣全民運動,提供市民休閒運動場所,特定本須知。
    3. 申請使用本場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具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除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外,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至二星期,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向區公所提出申
            請。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使用日前二星期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得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核准登記使用者,得申請繼續使用。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核准後三日內繳清保證金及各項費用,並依核准申請內容使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申請使用日七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其
            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應於不可
            抗力之災變結束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1. 有關場地布置、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海報票務及活動攤位等需求,均應先經區公所核准同意,並遵守本要點規定。
    2. 場館每日開館時間為上午10:00至晚上10:00,休假日將公告於本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總處因颱風因素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日為準。
    3. 申請使用本場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依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本所得依實際需要減收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
          1.室內籃球、羽球綜合球場:場地使用費每小時300元。
          2.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之三倍計之。
      (二)室內運動照明:每盞每小時二十元。
      (三)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1. 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本所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有安全顧慮、蓄意破壞公物、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
            善、申請借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非法集會或逕行轉讓場地使用權等行為、不遵守運動場館相關規定,經場地
            管理單位勸阻無效、曾使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其他不法行為。
    1. 申請人繳交之場地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所管理單位點交確認無損壞場地、設備、器材且環境清潔完畢並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2.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得逕行處理,其所衍生的費用由場地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得向申請人求償:
      (一)場地、設施損壞,經區公所通知後,逾三日仍未修復。
      (二)未於活動結束當日立即將場地清理完畢並回復原狀。
    1. 經核准使用各場館設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保險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單位之指導。
      (二)搭設舞台、棚架等設施,嚴禁於地面釘地錨、釘子、銳器等足以破壞地坪之物件,以維護場地之結構完整。
      (三)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負責,並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有關規
            定。
      (四)場地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
      (五)嚴禁於場區(館內)牆壁、柱子、燈桿等處以膠帶、釘子等黏貼附著廣告、海報造成場地破壞及髒亂等行為,如有
            宣傳需要,應於申請書內詳細說明海報張貼、懸掛方式、數量地點並經區公所同意後設置。
      (六)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未獲核准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未經申請不得錄影或實況轉
            播。
      (七)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清潔、垃圾清運、搭設物拆除並回復原狀。
      (八)運動場地板上,勿放置飲料、水等液體。
      (九)其他可能傷害地板活動借用由本所核准後辦理。(例如:舞蹈、須穿著高跟鞋或硬質鞋等活動)
    1. 本須知由本所公告日起正式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訂之。


  相關連結:
  場地租借相關規定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運動休閒廣場使用申請表(pdf)  
    運動休閒廣場使用申請表(odt)  
    場地借用申請書(pdf)  
    場地租借切結書(pdf)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pdf)  
瀏覽人次:1250 人
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