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減租政策是臺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1949年4月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獲量的37.5%為上限。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包括內容更正登記、終止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另外如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或承租人申請續訂、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申請、經註銷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等。

△早年農民編出的「三七五減租歌」
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包括內容更正登記、終止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另外如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或承租人申請續訂、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申請、經註銷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等。

△早年農民編出的「三七五減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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