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發佈日期:2020-12-09
- 發佈單位:金山區公所
- 類 別: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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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有關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前項3.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園、托嬰中心。
(二)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應備文件:影本資料皆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父母雙親或單親(監護人)一方身分證影本。
(3)父母其中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4)父親、母親、兒童其中一人之郵局封面影本。
(5)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為件(證明同父或同母且依照出生年月日順序認定)。
(6)代理人(非父母其中一方或非監護人)身分證、印章。
2.郵寄申請:請準備上述文件及填寫申請表,掛號至兒童所屬戶籍地公所。
※影本資料皆須親自簽名或蓋章,申請表及填寫範例如附件區
(三)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2.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金額。
2.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3.領取本津貼期間重複領有托育費用補助或兒童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經查證屬實應返還已領取金額。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 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5.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發放。
申請人未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核定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前項應繳還津貼之全部或一部,得以扣抵本津貼或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政府協助支付金額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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