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辦理「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
- 發佈日期:2026-10-07
- 截止日期:2026-11-02
- 發佈單位:秘書室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6-10-07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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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請如期繳納。
2.使用牌照稅除可持稅單至四大超商及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款外,並可利用銀行之金融卡,至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ATM轉帳繳稅。
3.納稅義務人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本處、各分處或本處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臺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 聯絡電話:2498-5965分機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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