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依據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應備文件: